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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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盈辉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昌市盈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的利息53347.24元,2020年4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7875%基础上加收5O%计算); 二、被告乐昌市盈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原告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借款本息及保全申请费范围内对抵押物:位于乐昌市******(明辉大厦)101、102、201、202、203、204、301、302、303、304房(在建工程)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13.4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乐昌市盈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413.4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31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