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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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省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美元及利息(以本金300万美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并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月10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计人民币2456962.5元;以本金300万美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省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1246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5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福建省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福建省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2-20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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