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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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石河子市兴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0000元; 二、被告***、被告石河子市兴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利息3360000元,2019年8月13日起按照借款本金4000000元借款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支付利息1680000元,2019年8月13日起按照借款本金2000000元,月利率2%计算利息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福建隆创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福建世贸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3040元,由被告***负担22800元,被告***、被告石河子市兴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240元,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被告福建隆创投资有限公司、福建世贸投资有限公司对该款亦承担连带责任,送达费405元,由被告***负担135元,被告福建隆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5元,被告福建世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5元,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