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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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武进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457006.09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武进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8457006.09元范围内对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的涉案工程在工程依法可以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武进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武进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7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武进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40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80000元,合计289006元(牛塘公司已预交),由牛塘公司负担66806元,由德威公司负担222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德威公司已预交),由牛塘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