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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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58,303.59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78,099.59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以1,558,303.59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三、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损失14,439.50元、律师费80,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开具收取货款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8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