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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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湖北威迪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洪湖市洪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洪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合伙投资款10000元,并在获得被告湖北威迪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1628650元及利息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投资款和利润合计87333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和被告湖北威迪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34元,由被告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洪湖分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