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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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张向敏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团购协议书》。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张向敏70000元(团购住宅、车位报名费,进度款)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35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向敏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30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向敏承担,反诉费7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