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张向敏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团购协议书》。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张向敏70000元(团购住宅、车位报名费,进度款)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35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向敏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30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向敏承担,反诉费7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
发布日期 2020-12-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