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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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融水县永乐乡林龙水果种植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800000元及截止2019年10月21日的相应利息(含应收利息、罚息、复利)723687.85元,共计4523687.85元;之后的利息以3800000元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借款之日止。 被告***位于广西柳城县(金时代.购物公园)17栋106、109号,18栋401、407、204、212、307、412、414号,19栋102、2××号的房产为抵押物,原告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对被告融水县永乐乡林龙水果种植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90元,由被告被告融水县永乐乡林龙水果种植场、***、***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