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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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农颖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 林州市华诚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林州市华诚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借款本金1229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20年4月30日利息为1747568.5元,2020年5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中农颖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林州市华诚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26元,减半收取53013元,由被告林州市华诚化工有限公司、中农颖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