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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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野县鹏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新野县鹏升纺织有限公司代偿款5000000元及利息,其中266265.98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7%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其中4733734.02元的利息自2018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7%分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50元,减半收取计27225元,由被告新野县鹏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