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阳市力元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
安阳市豫星车桥有限公司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阳市豫星车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借款本金199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20年5月10日利息为3629159元,2020年5月1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安阳市力元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阳市豫星车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35元,由被告安阳市豫星车桥有限公司、安阳市力元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3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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