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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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21执保154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柏云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1121财保13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申请执行人柏云华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柏云华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银行有存款10159.39元。2020年12月10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上述存款进行了冻结。 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1财保137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执行,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祁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1财保1370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