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46,464.88元、出院后护理费19,431.6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用中的交通费100元,共计75,996.48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营养费3,780元、检查费用830.82元,共计4,610.82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赔偿原告***鉴定费2,31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79元、被告***承担1,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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