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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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328民初4548号 原告 谢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南阳市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丁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483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丁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培欠款48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元,由被告丁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