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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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211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性,****年*月**日生,汉族,住***。;田红梅,女性,****年*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与***、田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豫0211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红梅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田红梅名下位于开封市宋城路80号长城花园(权证号33××**)房产,并查封了***名下1台车,田红梅名下4台车,因不知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理。上述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150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2017)豫0211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田红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