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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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太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太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豫1627执恢30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明超与被执行人张帅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帅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明超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张帅磊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明超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15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