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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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丁好房(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中宇泰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与丁丁好房(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写字楼租赁委托合同》于2020年4月1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丁丁好房(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付***、***、***房屋租金151913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丁丁好房(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48000元; 四、***对上述第二、三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9元,由***、***、***负担1109元(已交纳),由丁丁好房(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9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