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亿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2民初6987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252.1元、车位管理费1020元、公摊电费380.6元、公摊水费79.2元、二次供水加压费118.9元,合计485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