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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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苍南县交通运输集团公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3895.11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7元,减半收取计758.50元,由***负担163.50元,苍南县交通运输集团公交有限公司负担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