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昌金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西昌金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40万元; 二、被告西昌金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迟延付款违约金按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赔偿款40万元付清之日止,按同类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西昌金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