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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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省三明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三明金狮达树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03民初2153号 原告:福建省三明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叶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三明金狮达树脂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童国宾。 原告福建省三明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金狮达树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三明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福建省三明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