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友利皮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友利皮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景湘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160,8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8元,减半收取计1,759元,由被告福建友利皮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