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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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墩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墩信用社透支借款本金48689.36元及利息8296.67元(截至2019年11月21日,后续利息按《顺昌联社普惠金融(如意)卡使用须知》的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 二、驳回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墩信用社的其他诉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3元,减半收取661.5元,由***,***负担。本案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