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邵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435.17元及截止至2020年8月26日的利息4046.05元,以上合计53481.22元,并应支付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元,减半收取569.50元,由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担7元,被告***、***负担56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