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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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唐山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31日签订的《常香园小区房屋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购房款25815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4.40元,由原告负担252.4元,被告负担2612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