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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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6105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40000元从2019年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7%计算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60000元从2019年12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16.6%计算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剩余借款分别以各笔借款本金为基数,分别从实际借款 之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14元,减半收取计213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