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华闽辉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华闽辉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霞浦县长春镇人民政府结欠本金1550000元及并支付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以本金15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霞浦县长春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86元,减半收取为10443元,由福建省华闽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8013元,由霞浦县长春镇人民政府负担2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