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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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害费用76981.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支付被告***垫付款7926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给付内容的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5元,减半收取1287.5元,由原告***承担387.5元,由人保沙洋支公司承担900元(此款原告***已交纳,执行时由被告人保沙洋支公司迳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2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