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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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3民初5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瓷砖114片(存放在加工厂内的瓷砖114片,若***自行拉回瓷砖,由***赔偿***运费300元); 二、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3民初5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不能返还瓷砖的瓷砖款2112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1元,减半收取675.5元,由***负担579.5元,***负担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1元,由***负担46元,***负担13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