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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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第一医院 福建嘉泰石化有限公司 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8096.83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35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moved]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removed]SLC(98761,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2元,减半收取即2621元,***负担93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担16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