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号机动车损失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人民币35793.0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3.5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