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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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冀×××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人民币115735.1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人民币32673.08元,合计人民币148408.1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现金人民币8412.9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