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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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在冀B62W6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人民币120000元,扣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已赔偿的事故损失人民币180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实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人民币10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62W68×××号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人民币18760.4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511.5元,由原告***负担153.45元,被告***共同负担35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