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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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0385.93元,并承担截止2020年8月6日的利息7097.38元、复利241.30元,并承担借款本金110385.93元自2020年8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借款利息7097.38元自2020年8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复利(罚息及复利均按年利率13.605%计算);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实现债权费用64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