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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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给原告***人民币143474元,该款项汇入户名为***,卡号为62×××79,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秀江分理处的账户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42元,减半收取计币1671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