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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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冷藏车厢款50000元,原告***同时将冷藏车厢返还给被告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17441.8元及运费损失28053.5元; 三、被告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租车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9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负担267元,被告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25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