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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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沈阳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沈阳分中心卡号为52×××03的信用卡本金余额39973.64元,利息余额15104.87元,违约金1256.38元,分期手续费1007.97元(截止至2020年1月19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沈阳分中心卡号为52×××03的信用卡贷款利息、违约金,以本金39973.64元为基数,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4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