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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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0)皖1522执2563号之一 吴志华: 你与唐信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信园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赔偿唐信园各项损失100000元; 2、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400元; 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