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冠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栢荣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栢荣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沈阳冠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8,094元;

被告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栢荣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沈阳冠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2年6月18日起以838,0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内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96元,由被告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栢荣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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