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蒋文中在广西灵川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30×××87]、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日新支行[账户:35×××90]、光大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户:77×××34]的存款共计20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二、查封申请人陈崎名下为桂C×××××的雪佛兰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壹年。 需续行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 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导致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法律后 果由申请人负担。 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保全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7-9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