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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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沈阳积水潭医院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市盛祥通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4875.37元; 二、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三、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300元; 四、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45,000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44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丧葬费9381.75元,共计28,863.75元; 六、被告沈阳市盛祥通运输有限公司对***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负担1320元,沈阳市盛祥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原告***负担3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