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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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7422.7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7元,由原告***负担2409.79元,由被告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1397.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7-29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