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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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5日起按月利率1.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