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5日起按月利率1.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4
发布日期 2020-12-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