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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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明水县铭浩秸秆回收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明水县明水镇勤俭村一队明林公路路北明水县铭浩秸秆回收专业合作社办公室、厂房及院落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17300.2平方米)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三年。 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刘百顺所有的位于明水县东风街工商局综合楼第二幢一层东数第11间商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以上被扣押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管理,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变卖、出租、转让或抵押。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