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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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简阳市简城镇家家发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4653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带;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简阳市简城镇家家发超市赔偿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简阳市简城镇家家发超市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