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350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6月27日的利息364548.58元、罚息33609.72元、复息3500.58元,共计3901658.93元;并按年利率10.8%支付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期间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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