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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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350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6月27日的利息364548.58元、罚息33609.72元、复息3500.58元,共计3901658.93元;并按年利率10.8%支付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期间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