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南平高速开发有限公司 南平市光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平高速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平市光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奖励金23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74元,减半收取12787元,由南平高速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