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0204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204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79元,由被告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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