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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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 顺昌县城区客运三轮车队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己计入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合计120000元;扣除已支付给原告的10000元,实际还应赔偿原告110000元(120000元-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重新伤残鉴定费用,合计123408.11元;扣除已支付给原告的54345.52元(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支付20000元+被告***支付34345.52元),实际还应赔偿原告69062.59元(123408.11元-54345.52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33元,减半收取1966.50元;由原告***负担26元,由被告***负担194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