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花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3124民初1377号

原告:***,男,苗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花垣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妮,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苗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花垣县人,住***。

原告***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2020年12月9日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2020-12-9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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