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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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恢复原状纠纷 |
法院 | 花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花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3124民初1377号 原告:***,男,苗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花垣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妮,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苗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花垣县人,住***。 原告***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2020年12月9日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1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